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勞上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勞上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上字第42號上訴人樂安醫院法定代理人 蔣榮欽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 律師被上訴人 林佳芬 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勞動法庭法官蘇姿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書記官黃旭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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