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消債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聲字第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淑慧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王淑慧准予復權。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經本院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號裁定免責且確定在案,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
二、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12月6日裁定免責,該裁定並於108年12月27日已告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號卷宗核閱無訛,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自屬有據,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書記官馬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