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399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查本件被告甲○○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本院通緝到案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執行羈押。茲該案業已審結,認被告已無羈押之必要,准予提出新台幣1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