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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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389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編號3時間欄內之「97年」,應更正為「96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著有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3時間欄內「97年」之記載與卷證資料不合,且附表編號3時間欄所載「97年12月2日」之時間點尚未來到,係本院97年8月29日判決後之時點,顯為誤寫,爰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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