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6723號
原 告 丁○○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原 告 己○○○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戊○○等間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雖
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65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547,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原告僅繳納2,650元
,尚欠3,3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