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3728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
榮民服務處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3月
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5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