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2366號債權人財團法人高雄市大港保安宮法定代理人 唐百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孫政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如租約)。
二、釋明請求利息之起訖期間為何?如利息起算日非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應併釋明其依據。
三、債務人孫政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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