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附民字第83號原告 廖智仁
廖秋惠 廖智忠 共同訴訟代理人 紀岳良 律師被告 林永聰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律師上列被告因109年度交訴字第25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原告廖智仁、廖秋惠、廖智忠於本院109年度交訴字第25號被告林永聰被訴過失致死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英豪
法官黃夢萱法官蔡瑞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書記官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