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財管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財管字第21號聲請人 黃美素 被繼承人 鄧先耀 上聲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1,
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30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並於101年1月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憑,其聲請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于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