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15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1542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鄧來興 (即 鄧鈞顧 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雪鳳 (即鄧鈞顧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鄧鈞顧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陸佰柒拾柒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