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73號原告 許志暉 被告 徐春霖
李志宏 林文同 上列被告徐春霖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錢衍蓁法官魏俊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烈稽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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