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1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1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1498號債權人 謝政昌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吳育吟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緩刑宣告,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4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業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32
1號刑事判決命被告為一定金錢給付,有該判決書附卷可稽,如債務人未能履行,債權人可執該項判決逕為強制執行之聲請,是本件請求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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