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981號聲請人戊○○
丁○○相對人甲○○
乙○○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己○○
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6年4月23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
(三)清償日期:民國96年7月19日。
(四)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五)遲延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六)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
(七)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丙○○、傳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嗣台中縣○○鄉○○○段20-4及20-11地號土地於民國96年5月29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甲○○、嗣台中縣○○鄉○○○段491建號建物於民國96年11月26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乙○○。而債務人傳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於民國96年6月25日陸續簽發支票及本票11張向聲請人借款12,010,000元,約定有違約金。詎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尚欠本金10,0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本票、支票等影本為證。本件相對人甲○○、乙○○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簡易庭法官謝慧敏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