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聲字第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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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家聲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聲字第62號聲請人 林玉環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聲請人為 林阿素 於本院一○七年度家補字第一一四四號給付扶養費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無程序能力人有為家事非訟事件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此參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非訟事件法第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關係人林阿素之妹,關係人林阿素因對關係人 莊于瑩莊凱菱 請求給付扶養費,現由鈞院以一○七年度家補字第一一四四號受理中。惟關係人林阿素因精神狀況不佳,領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而無程序能力,復無法定代理人。茲聲請人為伊之妹,爰依法聲請選任聲請人為伊於上開事件之任特別代理人。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身心障礙證明為證,並有本院索引卡查詢在卷可參,自堪信為真實。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為關係人林阿素選任特別代理人,為有理由,應屬妥適,爰選任之。
四、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書記官劉雅玲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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