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4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4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4900號聲請人 韓正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竹偉平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若以匯票繳費,受款人應記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㈡提出系爭本票原本。㈢確認請求事項及原因事實記載本票發票日民國104年8月10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㈣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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