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609號聲請人 石俞婕 上列聲請人石俞婕因與相對人 林佩 如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石俞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所提之本票裁定聲請狀,其狀內並無聲明事項所述之「附表」,請補提附表,並敘明利息起算日及系爭本票提示日各為「何年何月何日」?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