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4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鉦享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七年度執聲付字第一0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鉦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鉦享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五月確定後,移送執行,假釋後因另案更定刑期,經法務部於民國一0七年三月九日重新審核結果,仍符合假釋要件。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一0七年三月九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七0一五六三三五0號函重新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義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書記官葉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