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37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相對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 俞秀卿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述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書記官王怡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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