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03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千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之事實,有九十八年刑保字第三○○號收據在卷足憑(本院卷第九六頁參照)。
二、茲因被告經本院傳、拘無著,且查被告目前無在監在押紀錄,亦有本院卷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北市警同分刑字第○九八三一六四七四○○號函、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彰檢文成九八助三九六字第三六六一六號函、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參,應認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已繳納之上開保證金額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姚念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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