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869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次按因非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規定繳足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件附卷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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