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61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8年度訴字第161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張文毓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書記官施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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