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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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83號原告 蘇啓欽 被告 廖慶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萬5,756元【計算式: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苗栗縣○○鄉○○段○○○○號土地面積53.32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萬8,300元=97萬5,7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68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9,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