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苗小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苗小字第435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國峯 訴訟代理人 郭瑋軒 被告 陳運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9,2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