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1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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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14號聲請人 梁張寶蘭 訴訟代理人 梁聖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貳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2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7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4日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7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05年10月18日送達聲請人,經聲請人於同年月20日將之刊登於太平洋日報,嗣於
106年3月21日提起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股票,亦無人提出股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太平洋日報1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5年度司催字第570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3月20日屆滿(期間之末日3月19日為星期日,延至次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書記官王楨珍┌───────────────────────────────┐│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1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51C-23LA2821│股票│1│30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21C-32Z86967│股票│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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