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89年度中簡字第294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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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二九四О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參萬參仟捌佰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伍拾參萬參仟捌佰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摘要: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一日起邀及原告加入由被告擔
任會首,每期會款三萬元,會期至八十九年六月一日止,每月一日開標,約定應
於開標日起五日內給付會款,會員連同會首共十七人,採外標制之互助會一會,
原告因此已繳納十五期會款總計四十五萬元予被告,惟嗣至第十六會會期時,被
告竟宣告倒會而避不見面,是加計各期會員之投標金額共八萬三千八百元,被告
應給付原告互助會會款共計五十三萬三千八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