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0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10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一0二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右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二六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以文字公然煽惑他人犯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過期預測資料肆張、六合彩預測開獎資料貳張、六合彩開獎紀錄表玖張,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之以文字公然煽惑他人犯罪之罪。審酌被告以文字公然煽惑他人犯賭博罪,危害社會秩序、及犯罪後坦承部分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六合彩過期預測資料四張、六合彩預測開獎資料二張、六合彩開裝紀錄表九張為被告所有,且供被告犯罪所用,業據被告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均收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陳月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佳蓉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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