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0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08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准以97年度司催字第8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閱明無訛,依該卷內所附97年5月24台灣時報第29版公告之登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1月24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上述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國禎本判決不得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曾文玲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附表:
┌────────────────────────────────────────┐│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20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徐慧菁台北富邦商業│97年4月30日│35,000元│JU0000000│││││銀行屏東分行│││││├──┼──────┼──────┼──────┼───────┼─────┼──┤│002│牛仔城實業有│彰化商業銀行│97年4月30日│17,000元│CN0000000││││限公司│屏東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