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98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凃戊益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執字第2466號、113年執聲字第8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凃戊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凃戊益因犯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查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執字第4975號執行完畢結案(於民國112年2月10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資憑佐;惟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即111年3月29日之前所犯,有前揭判決在卷可稽,核屬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自仍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規定之適用。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併同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訛,並綜合考量受刑人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轉讓禁藥罪、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各罪,時間介於民國109年2月至同年0月間,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等因素,與受刑人之人格、各罪之關係(即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加重效應及時空之密接程度)及刑罰邊際效應,並參酌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及受刑人於113年5月28日在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意見欄勾選「無意見」乙情(見本院卷第25頁),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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