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72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江文月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邱正坤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邱正坤於民國100年5月4日出境,並已遷出原住所地,此有戶籍謄本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顯已無法於國內對債務人邱正坤為支付命令之送達,爰依前揭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