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1號原告乙○○
丙○○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捌佰貳拾元,扣除原告已繳新臺幣叁仟貳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陸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佳惠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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