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63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壹萬陸仟叁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羅心芳
法官翁世容法官林雅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佳惠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