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黎清秀(LETHANHTU)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4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黎清秀(LETHANHTU)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黎清秀(LETHANHTU)前犯強盜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6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6年9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林靜芬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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