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1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35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PUAHHANLOON(中文名:潘漢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5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PUAHHANLOON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PUAHHANLOON因詐欺數罪,先後經本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王鏗普法官陳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文明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附表:受刑人PUAHHANLOON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7年11月26日│107年11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2951號、108年度偵│第32951號、108年度偵││││字第5738、7983、7984│字第5738、7983、7984││││號│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09年度金上更二字第│││事實審││1081號│54號│││├────┼──────────┼──────────┼──────────┤││判決日期│108年06月09日│109年04月23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09年度金上更二字第│││判決││1081號│54號│││├────┼──────────┼──────────┼──────────┤││確定日期│108年07月15日│109年05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或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740號(本件已畢│第7883號││││行完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