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08號聲請人 林秀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調解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