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2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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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21號聲請人 黃炳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書記官高嘉彤附表:股票113年度除字第12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