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44號聲請人 盧嘉生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書記官高嘉彤附表:股票113年度除字第14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01350002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01105003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0168004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01104005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01125006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01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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