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4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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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405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盛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8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盛棋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盛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若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1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理由書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呂盛棋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由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各罪,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刑,而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存卷可憑。又附表編號3所示之施用毒品罪,前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6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且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2所示裁判確定(民國108年8月27日)前,而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是上開犯罪乃於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茲聲請人基此向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結果,認聲請應為適當。爰揆之上開說明,審酌刑罰之內、外部界限範圍,並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皆為施用毒品罪,侵害法益為社會法益、犯罪時間在108年3月至5月間、時間間隔不遠,及行為態樣均屬相同、次數、手段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所示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附表編號2、3所示不得易科之罪合併處罰,依照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原得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申惟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邦旗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毒品│施用毒品│施用毒品│├────────┼─────────┼─────────┼─────────┤││有期徒刑6月,如易│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宣告刑│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8年3月5日│108年4月16日│108年5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8年度毒│苗栗地檢108年度毒│苗栗地檢108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654號│偵字第711、777號│偵字第1025號│├───┬────┼─────────┼─────────┼─────────┤││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苗簡字│108年度易字第469號│108年度易字第688號││││第69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7月26日│108年8月27日│108年10月28日│├───┼────┼─────────┼─────────┼─────────┤││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苗簡字│108年度易字第469號│108年度易字第688號││││第695號││││判決├────┼─────────┼─────────┼─────────┤││判決│108年9月2日│108年8月27日│108年10月28日│││確定日期││││├───┴────┼─────────┼─────────┼─────────┤│備註│苗栗地檢108年度執│苗栗地檢108年度執│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191號│字第3430號│字第419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