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2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陳瑞林 債務人 謝和霖
林惠蘭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零肆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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