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自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自字第17號自訴人 蔡誌哲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 朱家容 妨害兵役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之委任書狀,暨提出自訴狀繕本。
理由
一、按提起自訴,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273條第6項定有明文。而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自訴人蔡誌哲提起自訴,並未委任律師行之,且未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揆諸前揭規定,其法律上必備之程式顯有欠缺, 爰定 相當期間命自訴人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273條第6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