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9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91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李思 妤
李助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李助、 李思妤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零參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思妤前就讀私立 莊敬 工家邀同債務人李助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6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14,509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1年之日起開始分132期,每滿1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違約金。
(二)債務人李思妤自民國(下同)108年08月1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61,038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李助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891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助、李思│民國108年07│至民國108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61,038│妤│月11日起│1月26日止│一五│││元│├──────┼──────┼───────┤││││民國108年1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月27日起││一五│└──┴───┴─────┴──────┴──────┴───────┘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助、李思│民國108年08│至民國108年1│年息百分之○點│││61,038│妤│月12日起│1月26日止│一一五│││元│├──────┼──────┼───────┤││││民國108年11│至民國109年0│年息百分之○點│││││月27日起│2月11日止│二一五││││├──────┼──────┼───────┤││││民國109年0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點│││││月12日起││四三│└──┴───┴─────┴──────┴──────┴───────┘◎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