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8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39歲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伍萬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無著,有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在卷可證,堪認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余德正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賀燕花中華民國9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