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六六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姜惠如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拾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王俊雄法官李育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