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98號聲請人即被告 蘇子嘉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訴字第57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蘇子嘉(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偵查案號:100年度偵字第3170號、偵緝字第164號),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否認共同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惟依共同被告 馬晏珏 、證人 王永評林國醫 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及通訊監察譯文等卷內資料,足認其共同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及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重罪,且共同被告馬晏珏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改稱:其實際上是與證人王永評、林國醫等人互相請對方施用毒品等語,而全盤否認犯行,因認被告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非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難以進行審理,顯有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乃於民國100年12月22日裁定自同年月25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又於101年3月13日裁定自同年3月25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復於101年5月17日裁定自同年5月25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再於101年7月17日裁定自同年7月25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本案於101年8月7日辯論終結,因認被告已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而於同日裁定將其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續於
101年9月19日裁定自同年9月25日起第4次延長羈押2月在案,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係自行到案,應無逃亡之虞,且被告與妻子離婚多年,身兼母職,尚須照顧扶養幼兒,請准改以具保代替羈押等語。
三、惟查:被告所述內容並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各款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本院不得駁回之情形;又本案固經本院於101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9月13日宣判,惟係認被告確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罪而判處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之非輕刑度,足認被告因涉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並曾受以上所述刑度之宣告,基於趨吉避凶之常情,可預期被告為規避可能接受長期刑度之執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逃亡之風險更為增加,是前開羈押原因仍屬存在,且被告已具狀就本案提起上訴,即仍有保全被告接受上訴審審判之必要。綜此,本院認被告之聲請尚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廖慧娟
法官吳金玫法官李昇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鉉岱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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