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9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6974號債權人臺中市外埔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聖佑 債務人 楊舒婷 債務人 黃明輝
一、債務人楊舒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五一(即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一成)計算之利息,並以百分之0點三二五一計算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楊舒婷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明輝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