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29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慧貞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4年度執聲沒字第2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面紙盒套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02年度偵字第866號被告李慧貞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本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一年,並已於民國104年3月14日期滿,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面紙盒套1件(如101年度白保字第4591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經核屬實,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