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92號原告 賴宜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益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裁判費,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侵權行為之事實,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03年度交簡字第5833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本院刑事庭前依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惟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肆萬伍仟零肆拾柒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伍仟玖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書記官林懷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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