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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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擔保債務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9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洪意雯 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林政宏
包始怡 被告 鄭阿明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 律師複代理人 劉力豪 律師被告 洪炳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擔保債務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四日上午十點,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書記官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