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18號聲請人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雅敏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法院書記官邱鴻志┌───────────────────────────────────┐│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 張君端 │台灣中小企│96年1月31日│12,971元│AU0000000│35955││││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