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13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1311號
原   告  宋茜蒂
被   告 GUYOBERNADITHAARNIDO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30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業於108
年2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
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參,其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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