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660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 務 人 黃信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伍仟肆佰零
肆元,及其中ぇ信用卡部分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壹萬
肆仟貳佰捌拾元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參佰元之違
約金,え現金卡借貸部分應給付壹拾參萬壹仟壹佰貳拾肆元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